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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李红朋)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内容。该司法解释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规定,上述公众人物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和确认的行政案件数量激增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和无效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近年来,商标授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据统计,自2001年《商标法》修订以来,此类案件被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2002年至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2013年,法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2161件,2014年增加到7951件。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一审案件7545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5501件,占其一审案件的73%。
使用公众人物的名字作为商标是“其他不良影响”
《规定》第五条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或者消极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称的“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此外,《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条文充分体现了《商标法》分则适用中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乔丹”案所界定的相关标准,既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也是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准确澄清。
据了解,新司法解释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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