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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2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通讯员纪/陶文/漫画)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商标转让到自己名下。为此,该公司监事对簿公堂。
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监事有权起诉,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向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无效,确认诉讼中的注册商标归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商标所有权返还公司。
转让
他把公司商标无偿转让给自己。
几年前,大邓和小邓在厦门发起成立了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小邓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大邓为公司监事。
令人意外的是,2014年5月,该贸易公司签署声明,将公司名下的两个注册商标过户到小邓名下,并经公证处公证。同年7月,该贸易公司与小邓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公司名下的6个商标无偿转让到小邓名下。转让合同盖有公司的公章。
根据上述转让声明和转让合同,贸易公司和小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2015年7月,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核准上述8个商标的转让注册。
起诉
商标无偿转让是否应该返还?
大邓作为公司监事,认为小邓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将争议商标转让到自己名下,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2016年6月,大邓将小邓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公司以公证、赠与的形式将前两个注册商标转让给小邓的行为无效,公司以合同形式将后六个注册商标转让给小邓的行为无效;确认公司是这八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判令小邓立即将八个注册商标归还公司。
被告小邓认为,首先,争议商标名义上归公司所有,实际上是以其外观设计为代价进行注册的。该商标的实际所有人为小邓,其将该商标从公司转让给自己并未侵害公司利益。其次,该公司并未实际使用争议商标,因此无法发挥商标的实际价值,不存在实际价值。而且本案商标实际上已经被其他案外人经营,邓要求其返还的行为不符合商标经营的现状。最后,转让协议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该行为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该转让协议加盖公司公章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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