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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类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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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日常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也越来越繁荣,虽然餐饮界的入行门槛较低,但是想要取得不错的业绩还是需要花不少心思的。其中一点便是,餐饮行业要取得快速发展,必须要重视解决餐饮行业中常见的商标风险。关于商标的抄袭和山寨早已不少见,在餐饮业,真假李逵的故事也随时在上演。

成都小龙坎火锅就曾深陷商标“保卫战”。由于未先进行食品商标注册,短时间内成都有数百家“小龙坎老火锅店”出现,各种山寨“xx小龙坎”、“川龙坎”、“小龙坝”层出不穷。小龙坎经过3年上诉,才注册成功,成都上百家小龙坎仿冒店因此“遭下架”。

小龙坎关于被山寨的“致歉信”

除了被山寨,还有餐饮品牌因缺乏商标意识,反将多年品牌心血白白送给了别人。宽板凳老灶火锅是重庆的网红火锅店,2013年,创始人王一达注册“宽板凳”商标时,得知“宽板凳”商标早已被抢注。无奈之下,王一达只能将24家门店的品牌全部更名为“井格”……

餐饮人必须建立商标意识

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商标的核心作用,商标使用要达到的目的之一就是将附着其上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能够让消费者精准的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是谁,这也是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商标不是企业商誉的唯一承载主体,但商标的使用是积累与体现商誉的重要途径。特定商品或服务因为其使用的商标被消费者识别、区分后,消费者可以便捷、准确地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性能、价格等做出判断,从而决定是否选择消费。这一过程,是商标识别作用的体现,也是商誉通过商标产生价值的体现。

美食是城市名片的一部分,作为城市餐饮从业者,在企业转型升级、“走出去”或提升美食文化的过程中,品牌影响力必然会随着不断扩展和升值,而商标是品牌的重要内核,商标并不一定都能发展成品牌,但没有商标的品牌犹如浮萍,根基不稳。餐饮企业通过商标,建立起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保持消费者的忠诚度。每位餐饮人都必须具备商标意识,在创业初期,就建立好商标保护的壁垒。

餐饮人必知:餐饮业中的商标风险

一、不了解商标注册中的限制性规定,且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了申请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10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1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12条规定了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以上几条,是商标申请中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商标图样必须满足第9条的条件,并且不与第10条、11条的规定相冲突,才有可能成功注册。

2016年11月,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就“叫了个鸡JIAOLEGEJI”、“叫了个鸡炸鸡店”申请商标注册,这两项注册申请均因“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被驳回。2018年来,“虞程”(中国民间奉祀的神灵)、“悠仁”(日本小亲王名字)等商标也均因属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而被驳回注册申请。

实践中,申请人对此法律规定并不了解或没有理解法律规定的实质要求,在自己设计或者请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样时,并没有避开上述法条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商标图样精心设计后并不能成功注册成为商标;或者商标图样设计之初,使用了商业字库的字体或者他人有著作权的图片,虽然注册成为了商标,但却被他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要求巨额赔偿并且禁止使用。内蒙古大力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8月6日申请注册了“蒙歌尔”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

随后,知名书法家叶根友认为这个商标损害了其对“叶根友毛笔特色字体”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要求无效该商标。

二、商标注册类别、项目选择不恰当,布局不当且无法获得充分保护

我国商标实行分类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在商标注册前,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择准确和恰当的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是尽快顺利注册商标的重要助力,也是尽可能获得充分保护的前提条件。

但是,从琳琅满目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去挑选商品/服务项目,大多数初级代理人对此欠缺经验、申请人自己毫无意识,由此造成的惨痛教训实在太多。

常见的误区包括:

(1)误选核心类别,放任不顾周边类别。

某家餐厅除了第43类餐饮服务上注册了自己的商标,还在第29类(动物类食品、蔬菜等)、第30类(咖啡、茶、米面谷物、调味品等)、第32类(果汁、不含酒精的饮料等)、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完成了注册。

却独独漏了第31类(坚果干货等),被自己的供应商抢注,由于举证困难而最后不得不割肉收购。

(2)不了解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方法,遗漏了关联类别、关联群组。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十分庞杂,原则上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不近似,同一个类别之下不同群组之间的商品/服务也不近似,有原则就有例外。例如,第3类0306群组“化妆品”之下,“化妆用棉签、化妆棉、唇膏盒”与第21类2110群组“化妆用具”类似;第25类2501群组“衣物”所跨类似群为2502“婴儿纺织用品”、2503“特种运动服装”、2504“不透水服装”、2505“戏装”。

但是某些群组内部被划分成了多个段落,段落之间又不类似,如:第1类0102 群组“用于工业、科学、农业、园艺、林业的工业化工原料”,其下划分20个部分:该类似群各部分之间商品不类似。凡事皆有例外,这种例外,在区分表当中很常见。若不熟悉并掌握区分表,是很难发现的,很容易被遗漏。

(3)不关注区分表的更新,没有及时查漏补缺。

目前区分表几乎一年一更,每次更新都会删掉一些、新增一些、改名一些。例如:第18类服装类中的“制香肠用肠衣”,在2017版区分表当中,终于被删除并移入第29类。所以,企业可以关注核心类别的更新,及时结合自身业务提交新的注册申请,夯实布局。

三、商标使用不规范,被他人“撤销”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如前面所述,商标的生命力来源于商标的使用行为,如果一枚商标注册后被闲置或实际上被闲置(不按照注册的图样使用,超出注册的范围使用,使用但没有留下证据材料等),则市场上的其他人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可以撤销这些“闲置”商标的。

我国《商标法》第49条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商标管理不到位,被他人“搭便车”

企业在核心类别、关联类别上申请、布局了商标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市场上“搭便车”的主体会不断申请各种具有“欺骗性”的商标,以分流、吸引企业的潜在消费者,从而蚕食企业的市场份额。

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上申请了许多的“黄老五”系列商标,但还是有许多不同的主体申请各种与“黄老五”近似的商标,例如,“葳远黄老五”、“阳郎黄老五”、“黄老七”、“黄五五”、“黄老玉”、“黄老王”等。

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但商标审查人员对于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肯定有主观性,且商标审查人员并不能够完全了解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情况或者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搭便车”等,有可能会将恶意、近似的商标通过初步审查或者核准注册。如上面列举的与“黄老五”近似的商标都是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初步审定的。

因此,在企业商标的日常管理中,不仅要做到商标布局的查漏补缺、商标规范使用的管理,还需要及时监控企业核心业务类别上,其他市场主体的商标申请情况,对于近似、恶意的申请,及时通过监测了解进度并依据《商标法》规定的救济措施阻止这类商标的注册,维护自身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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