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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商标销售商品怎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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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靖西11月17日讯(通讯员 罗将)靖西市三名男子冒用他人商标销售腻子粉牟取暴利,构成犯罪。近日,三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加工厂生产的腻子粉上分别使用三个假冒商标的腻子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120285元。梁某明知腻子粉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从张某处购进加价销售,货值金额74252元。

而后,黄某伦从2014年7月开始利用张某的加工厂生产腻子粉,黄某伦同样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分别使用上述三个假冒商标,后将腻子粉销售,销售金额共222605元。到案后,张某、黄某伦、梁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张某、黄某伦两人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依法判处黄某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梁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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