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询了数十家创业公司后,笔者发现,那些品牌保护力度不够的企业,在企业命名时相当随意,并不是说名称是随便想的,而是在品牌命名上缺乏足够的深入了解,觉得名称与业务匹配就先使用了,事先并没有经过查询,以至于在知识产权上与他人发生撞车。
而作为企业站在自己的角度而言,无疑是以自身主观角度看待事情。笔者曾与很多创业型公司接触过,大多数企业在前期根本没有意识到风险性,等真正需要时又为时已晚,最终就只能剩下打官司、回购、放任不管三种方式。
细数国内外近些年的域名仲裁案,不论是传统企业和互联网创新企业,都非常青睐第一种方式,即以侵权品牌商标为由提起诉讼,国内知名企业的互联网公司,腾讯、百度、苏宁、以及一些较为知名的电商平台、SaaS服务型公司、直播平台几乎都打过官司。当然以BAT而言,胜诉居多,其他企业就胜败参半、乏善可陈了。
今天要说的是一则实际的典型案例。
近日外媒消息:
荷兰一家电动自行车制造商QWIC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要求对域名qwic.com仲裁。据了解,QWIC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开发新型电动自行车,目前官网启用荷兰国别域名qwic.nl。 nl域名为荷兰国家及地区顶级域(ccTLD)的域名。
qwic是一家荷兰自行车电商公司,产品是开发和制造城市轻型电动车。核心业务是研发、销售和B2B销售。客户是批发和零售公司(自行车商店)。销售部主要经营在荷兰、比利时、德国和联合王国。很明显的是这家依靠互联网销售的公司在业务上深受域名困扰。
会上网的都知道.nl这种顶级域显然没有国际域名.com好用,存在较大的地区限制的局限性。荷兰1600W的人口也满足不了QWIC 的销售需求,这也不难理解为何QWIC公司想要拿到这枚域名了,至于为何选择仲裁方式?
可惜的是这起仲裁案最后是QWIC 自行车厂商以失败告终的,被告“allen goldberg”成功捍卫了自己的域名所有权。至于案件胜诉的原因,裁决专家小组成员Alistair Payne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1、“域名政策”的基本前提是“先到先得”,最先存在的商标也享有这个域名权利。根据记录的证据,该域名持有人于2002年注册了qwic.com ,时间上早于原告公司成立时间。
裁决专家小组注意到,QWIC 自行车厂商是让代理人根据比荷卢的应用程序作出了国际商标申请,并获得了qwic.nl和qwicgb.com两个域名。小组认为,QWIC 自行车厂商 在2006年或2007年成立公司的时候,他们的商标代理人(公司)就应该知晓争议域名qwic.com的存在,然而他们当时也没有人提出异议。
简单的说,就是整个域名QWIC 自行车厂商应该知道这个域名时合法注册的,现在提出来有反向侵夺的嫌疑。
2、本案另一个关键是:域名持有人从未正式启用过争议域名qwic.com。这也和QWIC公司提出的理由域名被劫持不相符,综合诸多原因,UDRP小组决定域名UDRP归属原持有人所有。
那么对企业而言,假如域名被他人注册,理由不足够提出侵权诉讼时该怎么办?笔者给出如下意见:
1、回购。如果法律途径行不通就花钱吧。这点上,更具价值的建议是,在品牌没有大笔融资的时候就提前买,域名没有所谓行业标准价格,全部都是依靠双方沟通议价。价格差异化这种浅显的道理就无需多言了。
2、租赁。这是个别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域名持有者都愿意以租赁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3、初期更换品牌。假如上述两项都行不通,可以参考在没有大规模品牌效应之前更换品牌,然后把商标、域名等等统一保护。缺点是前期的品牌宣传会有损失,可能导致一些客户找不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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