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属同一种商品和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等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因而,在不属同一种商品和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不构成商标侵权(驰名商标例外)。衡量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首先应看两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是否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其次是看两商标是否是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参见57题),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会构成商标侵权。以“天府”文字(或图形)商标为例,你的“天府”文字(或图形)使用在油漆商品上,而他人的“天府”文字(或图形)也是注册商标,但核定使用商品是矿泉水、油漆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2类,而矿泉水属第32类,即油漆和矿泉水不属于相同类别,并且油漆和矿泉水也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所以,两个“天府”文字(或图形)在各自的商品上使用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商标是“同类受保护,跨类不受保护”,这里的“同类”和“跨类”应理解为相同类别、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但是,“同类受保护、跨类不受保护”是对普遍商标而言,对驰名商标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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