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的制定是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的闲置不使用,但是对于商标转让的受让方,一定要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商标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很有可能被竞争同行递交撤三申请而撤销该商标。如果您的商标不想使用了要注册新的商标,由于近似商标的限制,可以先撤销旧商标之后再申请新的,这样可以提高新商标的成功几率。不过也不是新商标就完全可以申请成功的,因此建议您谨慎申请。如果您是要购买该商标,不妨让出让方出示近期使用过该商标的证明,这样才能避免该买到的商标就被竞争对手或他人申请撤销,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果你的商标被他们提出商标撤三申请,那么你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在三年之类使用过。不管是商标注册人还是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都可以视为对该商标的使用。商标使用证据很多,比如说商品,包装,发票,交易凭证等多种证据相互佐证,形成有效证据。我们姑且不去讨论立法的合理性,存在即有其合理性,这也是敦促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料浪费和闲置的一种方式方法。但是在申请和审查的流程上我认为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大幅提升撤三成本很明显,实践中很多商标权利人被撤三“误伤”,而提出撤三的往往都是为了避免和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发生冲突,为了避免换名字或者付出高昂的商标授权使用成本。很多申请人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进行撤三,这是他们在扫清商标权利障碍中投石问路的第一步。反正撤三成本不高,成了自然好,不成也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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