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柔星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注册在第35类的41326000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商标标识:
此案件的关键点在于,申请人商标已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品类上申请成功,本次被驳回部分主要涉及35类其余“广告,市场营销,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等品类上。且商标与引证商标
近似。
针对此案件具体情况,我公司律师仔细分析查证资料,确定第“5485773”号、第“16411498”号引证商标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结合主营产品以及公司名称北京柔星管道,特设计了申请商标。申请商标“
”中为一段实心粗线弯曲的管道,按照一般人自左到右的阅读顺序,这段管道是从左下角开始向上,然后右转呈翻转的“S”形弯道,最后在右侧管道直线向上。申请商标是以复杂管道网络中的局部特写作为设计灵感来源的,图案中拐角圆润细致,与申请人一直以来秉承的企业理念相一致。另外从申请人“北京柔星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中就能看出,申请人主营“管道”产品相关的业务,这也正与申请商标的描述对象相一致。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创造的、具有自身独特性与显著性的商标作品,申请商标以简洁趣味的语言与社会大众沟通,使经营理念得以快速传递,并形成品牌信息文化的沉淀,是一个易记、易辨、易识的良好代言形象。这也是申请人设计该商标的初衷。
而引证商标“
”拥有图形以及英文单词两部分组成,呈现为上下结构。上方“
”为两条竖线之间有弧度优美的曲线连接起来,“
”以及“
”代表的“R”与“I”字母正与下方英文单词“RIVER ISLAND”的首字母相对应,并无其他内涵。“RIVER ISLAND”的含义为“河中的岛”,且这两个单词为基础性单词,一般公众能够对其进行识别并记忆。
我们深知商标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和代表标志。北京柔星管道自主设计并注册的商标,如果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北京柔星管道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引证商标发生冲突,且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公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41326000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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