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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变更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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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变更费是指因为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或申请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录事项变更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变更文件同时应当缴纳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取并开具财政收据(发票)。

费用标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费200元人民币(不予减缓);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费50元人民币(不予减缓);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00元人民币;缴费期限:著录事项变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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